{{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本府115年9月2日府政預字第1150247836號函轉法務部轉廉政署115年1月14日廉防字第11505000200號函辦理。 |
| 二、 | 中秋節期間、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事前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 三、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09|
{{ $t('FEZ005')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