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依拠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796号函辦理。 |
| 二、 | 前揭函文明示、除校園安全、重大突発事件、緊急災害応変その他急迫事項外、教学業務及親師溝通应儘量于上班時間辦理、并应建立適当連絡時段、緊急事件処理及非上班時間出勤之補償機制。 |
| 三、 | 請貴校将前揭函文公告并転知全体教職員工、并向家長妥為説明親師連絡原則;另建請与校内教師会、工会或教師代表共同研議連絡時段、回覆原則及緊急事件処理流程。非緊急訊息得于次一上班時間回覆、不宜要求教師于非上班時間持続待命、亦不宜因未即時回覆而給予不利評価。 |
| 四、 | 建請貴校建立教師非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之工作記録、加班審認及補償程序、并将電話、通訊軟体等遠距処理公務之実際工作情形納入審認;本函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建請就関連事項提供一致性処理原則、以利各校落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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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18|
{{ $t('FEZ005') }}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