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依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
| 二、 |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
| 三、 |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請貴校(園)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
| 五、 |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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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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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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