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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成績評量考核

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t('FEZ002') }} 教務處|

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130814日府教中字第1130221536號令修正

一、本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 評量方式由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決定。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定期評量。
三、學生學習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以獎勵與輔導為原則,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定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內容、活動性質、評量原則及方式,參酌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評量方式如下: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之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及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所瞭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之學習情形、成果與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或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檔案評量:就學生學習過程中,所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加以彙整後評量之。
   (十五)其他評量方式。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技藝及特殊教育(班)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及規定,由學校輔導室會同相關人員、任課教師及導師訂定之。
四、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分為下列八大領域辦理:
 (一)語文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領域。 
 (三)社會領域。 
 (四)藝術領域。 
 (五)自然科學領域。
 (六)數學領域。
 (七)綜合活動領域。 
 (八)科技領域。
五、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次定期成績,以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以各次定期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八大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乘以各該領域之每週學習節數後加總,其總和再除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計算之。
   (四)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以該領域六學期成績平均計算之。
六、學生於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缺考,其經學校准假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其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學生因中途輟學而復學後,其當學期缺課期間之成績,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評定之;其相關成績之處理,由各校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學生因中途輟學或無故缺課達一學期以上,而返校繼續就讀者,其全學期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校應依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輔導改過遷善;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者,得註銷其不良紀錄。
八、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等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落實預警及輔導措施 。
   學生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學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扶助實施方案規定,對其實施學習扶助措施。學生經實施學習扶助後,其成績評定及格者,該領域(學科)之總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以資訊化方式為之。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之。
   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辦理之。
十、學生之學習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至少一次。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書除等第紀錄外,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容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出具體建議。
   學校得公開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個別學生在班級或學校之排名。
十一、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綜理學生成績及畢業資格審查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為副召集人,並置委員若干人,其中應包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人員;其組成方式、成員人數及其他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經核准之公、喪及病假,其上課總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其日常生活表現之畢業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辦理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且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過(三小過等同 一大過)者。 
     (三)其各領域學習課程之畢業總平均成績,至少有四大領域達丙等以上。
十三、國中教育會考之結果,僅得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使用,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十四、各校為因地制宜及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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