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依據本府115年7月8日府政預字第1150186570號函及「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本府每2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並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有關遴薦資格條件,請參酌本要點第3點所列各款情形如下,且未具本要點第4點各款不予提報之情形: |
| (一) |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
| (二) | 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
| (三) | 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
| (四) | 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
| (五) | 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
| 三、 | 請各所屬學校踴躍推薦自113年6月至115年6月間具廉潔事蹟之人員,並填妥「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5年8月3日(星期一)前以電子郵件回傳本局政風室承辦人信箱10045855@ms.tyc.edu.tw(未回復者視為不推薦),俾利本局彙整後函復本府政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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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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